修订对照表(2023年11月)
依据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—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。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:
章程条款 | 本次修订前的内容 | 本次修订后的内容 |
第四十一条 |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: …… (十二)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; ……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。非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,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 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,授权内容应当明 确、具体。 |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: …… (十二)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; ……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。非法定由股东大 会行使的职权,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,可以 授予董事会行使,授权内容应当明确、具 体。 |
第四十二条 | 公司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,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: (一)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%以上,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,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; …… 本条所称“交易”包括下列事项: (一)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(不含购 买原材料、燃料和动力、机器设备,以及 | 公司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,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: (一)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%以上,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,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; …… 本条所称“交易”包括下列事项: (一)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(不含购买 原材料、燃料和动力、机器设备,以及出售 |
出售产品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,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、出售此类资 产的,仍包含在内); (二) 对外投资(含委托理财,委托 贷款,对子公司、合营企业、联营企业投 资,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、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、持有至到期投资等); (三) 提供财务资助; (四) 提供担保; (五)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; (六)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(含委 托经营、受托经营等); (七)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; (八)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; (九)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; (十) 签订许可协议; (十一)放弃权利(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、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); (十二)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、本章 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。 公司与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,应当在对外披 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公司与其他 关联人之间发生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%以 上的关联交易(提供担保除外),以及公 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 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,应当 比照第三款的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,并由董事会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。 | 产品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,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、出售此类资产的,仍包 含在内); (二) 对外投资(含委托理财、对子 公司投资等,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); (三) 提供财务资助(含委托贷款); (四) 提供担保(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,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); (五)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; (六)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(含委托 经营、受托经营等); (七)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; (八)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; (九)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; (十) 签订许可协议; (十一)放弃权利(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、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); (十二)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、本章程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。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,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外,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。 | |
第四十三条 |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,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: (一)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%; (二)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%; (三)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%的控股子公司,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。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,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: (一)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%的担保; (二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%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; (三)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,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; (四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%; (五)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,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%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; (六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%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; (七)对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; (八)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|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,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,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: (一)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%; (二)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%; (三)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、贷款等融资业 务为主营业务,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%的控股子 公司,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。 |
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。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,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。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(四)项担保事项时,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。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、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,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,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,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。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,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。 | ||
第四十四条 (本条款为新 增条款,由原 章程第四十三 条部分内容修 订后作为独立 条款列示,后 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) |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,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: (一)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%的担保; (二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%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; (三)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,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%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; (四)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%; (五)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,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%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; (六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%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; (七)对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| |
提供的担保; (八)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。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,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。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(四)项担保事项时,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。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、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,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,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,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。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,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。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,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,属 于本条第一款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情形 的,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,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。 | ||
第四十六条 |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/3时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/3时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 (五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 |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/3时; (二)独立董事人数低于公司董事会 人数的 1/3或者独立董事中缺乏会计专业 人士时; (三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/3时; (四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%以上 |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|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 (五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 (六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| |
第四十八条 |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: (一)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; (二)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; (三)会议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; (四)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。 |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: (一)会议的召集、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的规定; (二)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; (三)会议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; (四)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。 |
第四十九条 |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。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;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,应说明理由并公告。 |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,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。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,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,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。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,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;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,应说明理由并公告。 |
第五十六条 | …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规定的提案,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。 | …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规定的提案,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。 |
第五十八条 |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: ……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、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,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。 …… |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: ……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、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,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。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,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。 …… |
第七十六条 |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、 准确和完整。出席会议的董事、监事、董 事会秘书、召集人或其代表、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、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,保存期限为20年。 |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、 准确和完整。出席会议的董事、监事、董事 会秘书、召集人或其代表、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、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,保存期限为10年。 |
第八十条 |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; (二)公司的分立、分拆、合并、解 散、清算; (三)本章程的修改; (四)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%的; (五)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计划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,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。 |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: (一)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(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、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 会议事规则); (二)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; (三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; (四)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; (五)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》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、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; (六)发行股票、可转换公司债券、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|
种; (七)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; (八)重大资产重组; (九)股权激励计划; (十)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、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; (十一)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、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; (十二)法律法规、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。 前款第(四)项、第(十)项所述提案,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,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。 | ||
第八十五条 | 董事、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。董事、监事的提 名程序为: (一)董事会、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,董事会、监事 会、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%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;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,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; (二)监事会、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| 董事、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。董事、监事 的提名程序为: (一)董事会、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,董事会、监事会、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,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。上述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,提交股东 |
公司3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; (三)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 过公司职工大会、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;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、监事进行表 决时,实行累积投票制。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,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,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。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、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。 | 大会选举。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。 (二)监事会、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。 (三)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 公司职工大会、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 形式选举产生。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、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。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(含 两名)以上董事、监事进行表决时,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。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,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,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。 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: (一)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、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之积,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 决票数; 2、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,应根据 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; 3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,宣布各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的计算方式,任何股东、公司独立董事、公 司非独立董事、公司监事、本次股东大会监 | |
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,应 立即进行核对。 (二)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,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应当分开进行,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。 具体操作如下: 1、选举独立董事时,每位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,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; 2、选举非独立董事时,每位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,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。 (三)投票方式: 1、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选票,投票股东必须在 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,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后标出其 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(或称选票数); 2、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,所投的候 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; 3、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最高选票数,该股东所 选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选票 无效,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; 4、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| ||
人数,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; 5、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 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, 该选票有效,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; 6、表决完毕后,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,并公布每个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,依照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,决定董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; (四)董事、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,位次在本次 应选董事、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之前(含本 数)的董事、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当选, 但当选董事、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得票总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(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)的1/2。 (五)当选原则: 1、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。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,但每位当选董 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(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)的1/2。 2、如果每位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(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)的1/2,且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,则每位董事 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获当选;如果 在股东大会上获选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,则得票多者为 | ||
当选;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,但已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等于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 2/3以上时,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;若当选董事或非 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,且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 2/3以上时,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。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,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进行选举。 3、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 相同,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超过本章程规定人数,如均不当选则董事 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时,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。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,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。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 2/3以上时,则 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进行选举。 | ||
第一百〇三条 |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。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。董 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。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,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,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,履行董事职务。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,董事辞职自辞 |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。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。董 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。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,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时,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|
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。 | 时,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,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,履行董事职务。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,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。 | |
第一百〇七条 |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,同 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的相关事 项享有特别职权。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,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 响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。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, 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 题内容,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。独 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,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,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。 |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,同时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: (一)独立聘请中介机构,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、咨询或者核查; (二)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; (三)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; (四)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; (五)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(一)项至第(三) 项所列职权的,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。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,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。公司 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。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,充 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,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,尤其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。独立董事应当 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。公司股东间 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的,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 |
责,维护公司整体利益。 | ||
第一百一十条 |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…… (九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 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等事 项; ……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,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|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…… (九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 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捐 赠等事项; ……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,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|
第一百一十二 条 |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,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,提高工作效 率,保证科学决策。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,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 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,由董事会拟 定,股东大会批准。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、薪酬与考核专 门委员会。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。 |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,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,提高工作效率, 保证科学决策。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,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,由董事会拟定,股东大会批准。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、薪酬与考核专 门委员会。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,依 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,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。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,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主 任委员(召集人)。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,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(召集 人)。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,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。 |
第一百一十三 条 |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 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 财、关联交易等权限,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;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、专业人员进行评审,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。 |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 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 关联交易、对外捐赠等权限,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;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、专业人员进行评审,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。 |
第一百一十四 条 |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 如下: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,董事会对非关 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: …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,取其绝对值计算。 本条所称“交易”与本章程错误!未找 到引用源。所称“交易”含义相同。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,董事会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: (一)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 在30万元以上、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%的关 联交易,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 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; (二)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.5%以上,低于3000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%的关联交易,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 | 公司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: …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,取其绝对值计算。 本条所称“交易”与本章程错误!未找 到引用源。所称“交易”含义相同。 |
连续 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。 法律、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对 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, 从其规定执行。 | ||
第一百一十五 条(本条款为 新增条款,由 原章程第一百 一十三条部分 内容修订后作 为独立条款列 示,后续条款 编号自动更 新) |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 (含全资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)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, 包括: (一)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称交易事 项; (二)购买原材料、燃料、动力; (三)销售产品、商品; (四)提供或者接受劳务; (五)委托或者受托销售; (六)关联双方共同投资; (七)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: (一)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万元的交易; (二)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万元,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.5%以上的交易。 公司与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,应当在对外披 | |
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除外)金额超过 3000万元,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%以上的,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,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评估或者审计报告。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。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,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述 两款规定: (一)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; (二)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。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。 已按照本条有关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,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。 法律、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对上述 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,从其 规定执行。 | ||
第一百二十五 条 |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、董事会 秘书、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, 保存期限为20年。 |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、董事会秘 书、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, 保存期限为10年。 |
第一百二十八 条 | 本章程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、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。 本章程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(四)~ (六)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,同时适用于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 | 本章程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、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。 本章程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错误!未找到引用源。(四)~(六)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,同时适用于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。 |
第一百二十九 条 |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、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,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,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。 董事可兼任公司总裁、副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位;但兼任人数应符合本 章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。 |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、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,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,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。 董事可兼任公司总裁、副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位;但兼任人数应符合本 章程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。 |
第一百三十四 条 |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,但应在离职前 30 日内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。有关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。 上述人员有违法违规、营私舞弊和严 重失职行为的,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 聘,如触犯刑律的,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。 |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,但应在离职前向董事 会提出书面报告。 上述人员有违法违规、营私舞弊和严 重失职行为的,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, 如触犯刑律的,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。 |
第一百三十七 条 |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。 董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。 |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。 董事、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。 |
第一百四十八 条 |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,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。监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。监事会 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,由监事会拟定,股东大会批准。 |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,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。监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,由监事会拟定,股东 大会批准。 |
第一百四十九 条 |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、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。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20年。 |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、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。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。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。 |
第一百五十七 条 | 公司董事会制订每一会计年度的利 润分配方案时,应当遵循以下利润分配政 策: …… (三)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: 1、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、监事会审议通过后,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。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,需经半 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,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。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,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 过。 …… 2、公司因不符合本条第(二)款规定 的条件或其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 现金分红时,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、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 | 公司董事会制订每一会计年度的利润 分配方案时,应当遵循以下利润分配政策: …… (三)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: 1、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、监事会审议通过后,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。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,需经半 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。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,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。 …… 2、公司因不符合本条第(二)款规定 的条件或其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,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、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,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,同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。 3、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 |
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,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,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。 3、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。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 现盈利,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%时,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、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,独立董事还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。 ……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过程中,需与独立董事、监事充分讨论。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,应经董事会、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: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;公司监事 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,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 通过;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 整的议案时,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 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权的2/3以上表 决通过,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。 | 润分配方案。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盈利,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20%时,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、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。 ……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 程中,需与独立董事、监事充分讨论。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,应经董事会、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:董 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;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 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,并且经 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;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的议案时,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所持表决 权的 2/3以上表决通过,公司应当通过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。 | |
第一百六十条 条 |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 同时,对由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, 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 |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 时,对由审计委员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。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发表意见,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核查,并出具核查意见。 |
行核查,并出具核查意见。 | ||
第一百六十一 条 |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,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。 |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,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。 |
第一百六十八 条 |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: (一)以专人送出; (二)以邮寄方式发出; (三)以传真方式发出; (四)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; (五)以公告方式进行; (六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。 |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: (一)以专人送出; (二)以邮寄方式发出; (三)以传真方式发出; (四)以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发 出; (五)以公告方式进行; (六)以电话方式发出; (七)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。 |
第一百七十条 |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,以专 人送出、邮寄、传真、电子邮件、公告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。 |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应 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。 |
第一百七十一 条 |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,以专人 送出、邮寄、传真、电子邮件、公告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。但对于因紧急 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,依 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进 行。 |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,以专人 送出、邮寄、传真、电子邮件、公告、电话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。但对于因 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,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方 式进行。 |
第一百七十二 条 |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,以邮 寄、传真、电子邮件、公告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。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 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,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。 |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,以邮寄、 传真、电子邮件、公告、电话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。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 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,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。 |
第一百八十三 条 |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(一) 项情形的,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。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,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 以上通过。 |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(一) 项情形的,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。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,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/3以 上通过。 |
第一百八十四 条 |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(一) 项、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、第(五) 项规定而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,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。 |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(一) 项、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 规定而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,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。 |
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2023年11月27日